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2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2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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