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先明确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对象,即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都要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同时明确了费用收取方式,即原则上以该供电回路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处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来确定收取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处的,即用户直接从供电企业变电站处新出线路的,按架空线路标准计收。
1.当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同时存在电缆、架空线路时,为合理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各线路长度占比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对于发电厂用户,除用于发电的送出线路外,如用电线路符合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的情形时,同样需按要求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3.对于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电户,如出现两路及以上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不同供电方案可能产生不同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用电户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制定供电方案时,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选取较为经济合理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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