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灵活性,兼顾问题处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针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过程常见的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参建主体灭失或拒不配合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本着重视房屋结构安全和场所消防安全的态度,提出采取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已建工程部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抗震设防区应含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的方式,由住建部门综合核定场所相关本质安全条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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