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修订稿第12条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增容费和相关税费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涉及受让方需缴交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的,应向相应主管部门履行缴纳义务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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