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申请。申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2.审核与公示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实地考察、论证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推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8)。
3.批准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批准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4.实施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5.验收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验收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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