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条例》适应新时期海南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条例》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多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省律师制度。
一是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人数和出资比例均不得超过25%;借鉴新加坡做法,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二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海南依法建设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8号)精神,允许香港、澳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借鉴北京、上海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做法,《条例》新增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协议联营的合作方式,以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开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等规定。四是强化了律师行业的诚信管理。五是为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的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律师人才,增加了享受律师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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