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公司、企业不同,为客户提供的是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吸引优秀律师特别是优秀青年律师来琼创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在三个方面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这样,通过减少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资金以及设立人数的措施,使得设立律师事务所更容易了,对于将来海南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更具吸引力,特别对于那些缺少资金的优秀年青律师来海南创业设立律师事务所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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