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包括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享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等权利。一方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程度。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均有规定。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旧三难”尚未根治,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频发。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此次《实施意见》开篇就重点强调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建立健全我省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规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二是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各办案机关要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完善海南省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的渠道,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反映律师诉求的内部工作机制,分层分类处理律师反映的问题。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监督,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五是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律师劳动权益保障,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六是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严格依法审查公民代理资格,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建立工作联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法律服务咨询类公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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