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将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集结在一起,固化在《条例》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申请调查令、代理生效案件申诉中享有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规定。为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