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况外(如精神疾病等),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即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赋予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选择其民族成份的权利,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民族成份的规定,不是年龄意义上的限定(并不是 18 周岁到 20 周岁的时间概念),而是法律时效意义上的限定(自年满十八周岁起的两年内)。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权利的时效性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选择其民族成份的权利时效确定为从其拥有该项权利之日(年满十八周岁)起的2年内,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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