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航道、航道两岸陆域各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审查批准:
(一)疏浚、清障、打捞作业;
(二)架设或者埋设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
(三)新建或者改建临、跨、过航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设置驳岸、渡口、寄泊站(区)、取排水口、水位观察井、水上贮物场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五)设置、移动、拆除航标等保障航道畅通的标志、标牌,设置广告牌等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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