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督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2)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
(3)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
(4)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5)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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