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河道采砂权应当进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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