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官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转业军官,原则上由安置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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