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准入条件。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或委托运营的经营主体应是经济实力较强、运营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乐于助力乡村振兴、诚信守约的农民合作社、村集体企业、政府平台公司(含乡村振兴平台公司或投融资平台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其他企业等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二是规范选择程序。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指村集体、乡镇政府、市县部门,下同)通过民主、公开方式公平公正选择市场经营主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运营协议(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原市场经营主体继续运营扶贫项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运营模式和市场经营主体,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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