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其中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50%征收。但各市县对此项政策执行口径理解不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和单位工业类项目建设成本负担,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南省财政厅发布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业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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