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六条:
一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是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是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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