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作出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通知》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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