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三)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四)有配套的仓储设施;
(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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