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四)审理不服三亚市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赔偿案件。
(八)监督、指导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九)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两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2017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537.99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537.99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926.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1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9.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3.66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537.9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94.2万元,主要是由于一次性项目资金上年已下达。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3926.91万元,占86.5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8.18万元, 占4.5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89.24万元, 占4.17%;住房保障支出(类)213.66万元,占4.7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174.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68.98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4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2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开支。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24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22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开支。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08.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8.18万元,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养老并轨,新增该项预算。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5.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24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43.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3.58万元,主要是上年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为年中追加,未列入年初预算数。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13.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4.16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三、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785.9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46.9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439.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2.8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9.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13.64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接待外地各级法院业务交流费用及接待其他单位来访费用,预计接待批次110次,人数300人。
五、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537.99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4537.9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4537.99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4537.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85.99万元,占61.39%;项目支出1752万元,占38.61%。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39.0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9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3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7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668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部门预算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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