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十、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第三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临高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临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我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及应由我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案件。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院预算单位为临高县人民法院本级。
人员及编制情况:经县编办核定编制为78人(其中行政编制73人,工勤编制5人)。共设1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室、监察科、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少年审判庭、新盈法庭、多文法庭;另自设3个内设机构(非县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诉讼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交通巡回法庭。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院实有人数103人(其中行政编制66人、工勤编制3人,另聘用聘用书记员、司机、后勤人员等共计34人)。
第二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
十、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64.59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964.59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1964.59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42.1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1.0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5.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5.54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64.5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73.01万元,主要是一方面,我院受理案件不断增加,用于公共安全支出经费增加;另一方面,我院新招录公务员的工资、社保及住房保障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1642.16万元,占83.5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1.02万元,占6.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5.87万元,占5.23%;住房保障(类)支出115.54万元,占7.0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224.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34.4万元,主要是增加新招录人员工资及社保等福利支出预算。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1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万元,主要是我院受理案件量增加,增加经费预算。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5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4.4万元,主要是我院减少了一次性项目“两庭”建设经费的预算。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8.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4.22万元,主要是自2017年起,退休人员及其经费统一由老干部局管理,我院无退休人员经费预算安排。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12.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2.26万元,主要是2016年8月前,我省未启动机关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未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未安排预算,2017年需缴纳养老保险,故安排预算。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优抚(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安排0.6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6万元,主要是2016年我院规范遗属管理,清查清理了不符合领取遗属补助人员1人,2017年预算经费减少。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19.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2万元,主要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医疗保险。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65.9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15万,主要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公务员医疗补助。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15.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76万元,主要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546.2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32.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及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13.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无预算安排,较上年预算下降10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管理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2017年因公出国(境)尚无计划。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6.91%。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受理案件量的增长,相应的办案出差次数增加,增加了公务用车的运维费。
公务接待费12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9.09%。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随着案件量的增加及司法改革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增加相关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院全部经费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故附件空表公开。
六、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临高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964.59万元。
七、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1964.5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1964.59万元,占100%。
八、关于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1964.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6.59万元,占78.72%;项目支出418万元,占21.2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临高县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13.3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临高县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临高县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临高县人民法院2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1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殖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和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未规定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优抚(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用于未规定优抚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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