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儋州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在儋州市委统一领导下,对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县)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院的调研工作。
6、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7、依照规定协同市委、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的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8、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11、承办市委和省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人员情况:核定编制141名,其中:公务员131人,工勤人员10人。内设17个职能部门。截止至2016年12月底我院在职人数共计201人,其中:正式在编120人(含工勤8人),聘用书记员、司机、后勤人员等共计81人;离退休人员38人。
我院内设17个职能部门包含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装备管理处、白马井中心人民法庭、东成人民法庭、雅星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788.2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3788.2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788.28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3788.2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158.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7.5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6.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5.87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788.2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23.74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多、案件量增多。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158.61万元,占83.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7.59万元,占9.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6.21万元,占1.48%;住房保障支出205.87万元,占5.4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139.4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29.27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绩效工资、增加新招录公务员工资等。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360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增加132.0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新招录辅助办案人员工资、增缴辅助办案人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6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减少24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执行经费计划从转移支付口径支出。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53.16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增加39.8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案件量比去年有较大增长,相关的开支也增多。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类)2017年预算数为11.76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减少158.29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较去年减少。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49.35万元,比去年预算增加349.3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的保险费用以及人员晋升增加的各项保险费用。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48万元,与去年预算数持平。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6.05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增多9.59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的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0.16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增多10.1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05.87万元,比去年预算数增多14.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新招录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769.1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286.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办公设备购置。
公用经费482.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13.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5.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3.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儋州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结余指标、单位自有资金、收回存量资金;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788.28万元。
七、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3788.2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3788.28万元,占100%。
八、关于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378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69.12万元,占73.10%;项目支出1019.16万元,占26.9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儋州市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139.4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儋州市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7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6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儋州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3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18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儋州市人民法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94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产生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类):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开支。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伤残、死亡人员等的抚恤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支出。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儋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2日
附件:附件1-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 (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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