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生命工程,是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了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治理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还不强,极端天气和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和国办函〔2011〕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为防灾责任主体,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三级防灾体系;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城镇和山区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推进地质灾害监测、气象预警预报向市县延伸,地质灾害预报范围覆盖到全省乡镇和重要隐患点,增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力量,逐步建立省、市县、乡镇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体系;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有效的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使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15年,完成保亭、五指山、琼中、白沙、昌江、陵水等6个中部山区市县1∶5万〖JP〗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
三、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十一五”已完成的全省市县1∶10万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完成市县“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十二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管理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的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注重与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规划的衔接,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被动防御向主动预防转变。
(二)深入开展调查评价和排查巡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多发的城镇规划区开展1∶1万地质灾害精查,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核查和评价其危险性,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制度,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加快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国土环境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进一步强化以村干部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监测员给予专业知识培训和经费补助,建立长期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
(四)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统筹搬迁避让,确保群众安全。加大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按照缓急轻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要重点对中小学校、农村集镇、旅游景区、山区城镇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重点做好因采矿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逐步消除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对于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坚决措施把受威胁的群众及时搬迁避让。各市县政府要把搬迁避让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实施,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搬迁安置点选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抓紧组建以驻琼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武警黄金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建立和形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中部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和灾情信息上报等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指导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程,有效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新机制,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4·22世界地球日”和“5·12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把此项活动作为常规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全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教育部门要把预防地质灾害和防灾避险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学生防范地质灾害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协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和国办函〔2011〕94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及时进行治理。旅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驻琼武警黄金部队要根据调整后的职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依法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各项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应有成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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