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8日讯(记者良子 特约记者薛欧)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调整实施后,在海南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允许仅涉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
《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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